汉寿一村民无证采伐野生樟树获刑罚
近日,汉寿法院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3年4月10日,施某以27500元收购了某农民家自留山上野生樟树四株,并于当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挖。次日,施某将野生樟树运往益阳市某苗圃销售,得款39000元。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四株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
案发后,施某主动向常德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该局扣押施某违法所得8000元。在审理过程中,施某退出违法所得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四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施某系自首,考虑其投案的主动性、及时性及犯罪性质,对其从轻处罚;施某已退还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施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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