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一滥伐林木案抗诉获改判
2015年1月12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常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撤销澧县人民法院(2014)澧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发回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近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科办理一起抗诉案件,由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2015)澧刑重字第1号判处被告人鲁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澧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严重畸轻,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科汇报审查后,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4年8月26日,澧县人民法院以(2014)澧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鲁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三千元。而且该片森林是血防工程林,社会影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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