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落实2012年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
石门县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82号) 规定,在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建立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近日,县林业局又与各乡镇林业站签订了2012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状。
责任状规定: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林业局的部署,切实完成辖区内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任务,对没有完成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等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取消2012年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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