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林业局:加强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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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门县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的管理,既满足农村居民建房需要,又避免不批乱占、少批多占等违法现象发生,有效保护林地资源。
《通知》明确:一是严格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行政许可程序。凡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必须先取得林地占用审批手续。首先由申请人向当地国有农林场、林业站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林地申请表》,再凭县林业局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二是严格坚持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林地依法审批。农村居民确需申请占用林地建房的,每户不超过130平方米。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林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建房,申请人必须向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管理机构报告并取得同意。三是严格履行林业站现场勘查核实手续。国有农林场、林业站在受理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测定林木蓄积,划分林地类型,出具现场查验意见。四是严格落实监督检查与追责问责。建立健全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监督检查制度。对于不按通知要求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擅自占用林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县林业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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